父母當年棄養我,現在卻要我付安置費?其實你可以合法拒絕!
許多人成年後收到來自社會局或安養機構的公文,要求負擔早年曾棄養自己父母的安置費用,心中百感交集:「他們當年拋下我不管,現在卻要我出錢照顧他們?」
其實,家事律師告訴您在法律上你並非無路可退。當父母嚴重失職、甚至造成身心傷害時,民法設有明文規定,讓子女可以申請「減輕」甚至「免除」扶養義務。
哪些情況可以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?
你不是無條件必須為父母負責,以下三種情況都可能成為申請減免的正當理由:
一、你根本沒能力扶養他人
如果扶養父母會讓你自己生活陷入困境,法律不會強迫你繼續犧牲。只要能提出薪資、稅單、存款等財力證明,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,若受扶養人並非直系尊親屬(如非父母),甚至能直接免除。
二、父母曾經對你或家人施以虐待或重大侮辱
如果你曾遭受家暴、精神虐待、長期羞辱,或你的配偶、孩子也被波及,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不法侵害,依法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義務。嚴重者如性侵、暴力傷害,法院甚至可能直接裁定免除。
三、父母當年棄養你,沒盡扶養責任
這種狀況最常見。若你能證明年幼時父母未撫養你(例如從小由親戚、機構扶養,戶籍多年未同住等),可依民法第1118-1條向法院提出減免聲請。證據越完整,勝算越高。
法院聲請怎麼做?三步驟搞定!
當你收到公文或被提告時,不要驚慌。採取以下步驟,有機會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:
步驟一:準備證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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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經濟困難:薪資單、稅單、銀行餘額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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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健康不佳:醫療診斷、就醫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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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父母有經濟能力:財產證明、收入紀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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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曾受父母虐待或侮辱:保護令、就診紀錄、報案紀錄、證人證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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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父母未盡扶養義務:戶籍謄本、育幼院紀錄、學費證明、社工報告。
步驟二:撰寫聲請狀
聲請狀須包含事實與理由、法律依據、證據內容,也可請法院協助調查證據。法院網站有格式範例,或可委任律師協助撰寫。
步驟三:向法院提起訴訟
依《家事事件法》,應向受扶養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。此類案件需經強制調解,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,再視情況進入審理。
提醒:法院通常傾向「減輕」而非完全「免除」義務,因此證據是否充足,關係到你能否脫身的關鍵。
減輕或免除後的效力:未來才有效,過去還是要繳?
法院的裁定「不溯及既往」,也就是說:裁定前已產生的扶養義務仍然有效,過去已支付的安置費無法追回。
那過去積欠的安置費怎麼辦?
根據《老人福利法》第41條第4項,若你「生活困難」或有其他特殊理由無法負擔,仍可向主管機關(如社會局)聲明無力負擔,請求重新審查是否可減免已發生的安置費。
也就是說:即便法院裁定只能免除未來義務,仍可透過主管機關爭取減免過去的安置費。
結語:你可以選擇不再為他們承擔
如果你年幼時曾被父母遺棄,如今他們卻要求你履行扶養義務,這樣的憤怒與不甘,我們理解。但別讓情緒壓過法律。當你站穩法律立場,證據充足,是有機會合法「拒絕」的。
建議盡早諮詢專業律師,協助你評估是否有充分條件提出聲請,並擬定具體策略,替你爭取最大的權益與心理釋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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