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?法院判斷的 5 個核心重點
「我們已經分居很久了,這樣可以離婚嗎?」 「是不是分居六個月、兩年,法院就一定會判離?」 這是離婚諮詢中 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 。但實務上,法院從來不是只看「分居多久」,而是會綜合判斷多項關鍵因素。以下由 離婚律師 帶你一次掌握, 法院真正會看的 5 個核心重點、 分居離婚要件 。 重點一:分居,本身不是法定離婚事由 很多人誤以為「 分居 =可以離婚」,但依現行《民法》第1052條規定, 分居並不屬於任何一項法定離婚事由 。 也就是說, 單純分居,法院不會因此直接判准離婚 。 法官會進一步實質審查分居背後的原因與狀態,而不是只看是否已經分開住。 重點二:分居能不能訴請離婚,關鍵在「分居是否有正當理由」 當夫妻之一方以「分居」作為理由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時,法院首先會問的是: 這個分居,是不是基於正當理由? 如果分居是因為: 工作派駐、輪班 照顧家人 短暫衝突、冷靜期 雙方仍有聯繫、互動、修復可能 即使分居時間不短,法院多半不會認定已符合離婚要件。 反之,若分居 並非基於正當理由 ,才有進一步被法院認定為離婚事由的可能。 重點三:是否構成「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」 法院常見的第一種判斷方向,是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的 「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」 。 所謂惡意遺棄,通常具備以下特徵: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義務 主觀上有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意圖 分居狀態仍在持續中 例如: 主動搬離共同住所、拒絕聯絡、將配偶趕出家門,都可能被認定為惡意遺棄。 特別注意 : 只有「被惡意遺棄的一方」才能提起 離婚官司 ; 主動遺棄對方的一方,反而沒有請求離婚的權利 。 此外,配偶間依法互負扶養義務,若明知對方身體或經濟狀況不佳、無自救能力,卻仍惡意分居、不聞不問,甚至可能涉及刑法上的遺棄罪,法律風險不可不慎。 重點四:婚姻是否已達「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」 法院另一個重要判斷基準,是《民法》第1052條第2項所稱的 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 。 法院會從整體情況判斷: 婚姻是否已發生重大破綻 是否已經沒有回復或修復的可能 在分居案件中,法官特別重視的是: 分居之後,雙方是否還願意繼續經營婚姻? 若分居後: 長期無互動 情感、生活完全切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