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檢署傳票、法院傳票有什麼不同?收到傳票可以不去嗎?一次看懂傳票流程與義務
收到地檢署或法院傳票時,許多人第一時間都會緊張:「為什麼會收到傳票?是不是犯錯了?不去會怎樣?」
其實,刑事傳票只是司法機關依法發出的正式通知書,目的在確認案情、釐清事實,不代表你一定有犯罪嫌疑。
不過「哪些傳票一定要到?」「哪些可以請假?」「地檢署傳票與法院傳票差在哪?」這些卻是每個人都必須了解的重要資訊。
本文將由刑事律師帶你一次看懂傳票的法律效力、兩種傳票的差別、收到傳票後的注意事項,以及最關鍵的──哪些情況不能不到。
一、傳票是什麼?具有什麼法律效力?
1. 傳票的定義
傳票是地檢署或法院依《刑事訴訟法》所製作的正式文書,用來通知被告、證人、告訴人或關係人到庭陳述案情或提供證據。
內容通常包含:姓名、身分別、案由、案號、開庭時間、地點、注意事項等。
2. 傳票具有強制力
傳票不是「邀請函」,而是依法必須遵守的正式通知。
在注意事項中通常會寫明: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,得拘提。
也就是說,只要沒有事先請假或獲准改期,司法機關有權開拘票,並由警方將你帶到庭上。
二、地檢署傳票 vs 法院傳票:差別在哪?
收到傳票時,只要看它是「哪個機關」寄出的,就能知道案件目前在哪個階段。
(一)地檢署傳票:案件在「偵查階段」
傳票抬頭若寫「臺灣○○地方檢察署」,代表案件仍在偵查中。
特點如下:
-
檢察官負責調查、蒐證、訊問
-
你可能被傳喚以被告、告訴人、證人或關係人身分
-
此階段你的陳述可能影響檢察官是否起訴
→ 對被告而言,這是最關鍵的時刻
建議:
若以被告或嫌疑人被傳喚,應盡早諮詢律師。偵查庭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影響是否起訴,日後法院審理也會引用偵查中的筆錄。
(二)法院傳票:案件進入「審理階段」
若傳票寫「臺灣○○地方法院刑事庭」,代表案件已進入審理程序。
特點如下:
-
檢察官成為原告,法官主持審理
-
法官會綜合書證、人證與雙方意見後作成判決
-
這是最後爭取有利判決的階段
律師的重要性更高:
法院審理不受「偵查不公開」限制,律師可以閱卷、完整分析證據,更能掌握訴訟策略。
法院傳票查詢
三、收到傳票怎麼辦?務必先確認 6 件事
1. 發文機關:地檢署?法院?
判斷案件進度最重要的一步。
2. 個人資料是否正確
若資料有誤,應與書記官聯繫更正,避免影響案件後續通知。
3. 傳喚身分:被告?證人?告訴人?
→ 決定你是否「一定要到庭」。
4. 案由、案號
從案由可大致理解案件內容,有助思考如何陳述與準備證據。
5. 是否需要律師協助
特別是被告,更應事前諮詢。
6. 應到時間、地點
務必提前規劃交通,準時出庭。
四、「偵字案」與「他字案」的差別?與起訴機率有關嗎?
1. 偵字案
代表案件已正式進入偵查。
檢察官會蒐證、訊問,最後決定是否起訴、緩起訴或不起訴。
2. 他字案
是案件「初步審查」階段,檢察官尚未認定有具體犯罪嫌疑。
若後續發現需要深入調查,會轉為偵字案。
3. 起訴機率沒有「偵字高、他字低」的規則
檢察官會依證據判斷是否起訴,不是看案號決定。
五、收到傳票可以不去嗎?依「你的身分」決定!
(一)被告:一定要到庭
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5條:
合法傳喚不到庭 → 得拘提、甚至通緝。
若當天不可出庭,需事先請假並提出證明(如機票、診斷證明)。
(二)證人:原則上也一定要到庭
刑事訴訟法第178條:
不到庭 → 可罰 3 萬元以下、也可拘提。
證人若不方便親自到場,可:
-
申請在居住地法院或地檢署作證
-
申請視訊作證
-
申請隔離訊問(避免與被告面對面)
(三)告訴人(被害人):原則上需到庭,但較具彈性
告訴人不到庭與證人不同,不會被處罰,但可能影響案件進度或訴訟權益。
若不克出席,也可申請請假改期。
結論:收到傳票不要怕,但一定要「重視」
地檢署傳票與法院傳票的差別,代表案件在不同階段,也意味著你在程序中的義務不同。
最重要的兩件事是:
傳票具有法律效力,不能隨意不到
不理解案件狀況時,應盡早尋求律師協助
妥善準備、依法應對,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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