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當年棄養我,現在卻要我付安置費?其實你可以合法拒絕!

許多人成年後收到來自社會局或安養機構的公文,要求負擔早年曾棄養自己父母的安置費用,心中百感交集:「他們當年拋下我不管,現在卻要我出錢照顧他們?」 其實, 家事律師 告訴您在法律上你並非無路可退。當父母嚴重失職、甚至造成身心傷害時,民法設有明文規定,讓子女可以申請「減輕」甚至「免除」扶養義務。 哪些情況可以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 ? 你不是無條件必須為父母負責,以下三種情況都可能成為申請減免的正當理由: 一、你根本沒能力扶養他人 如果扶養父母會讓你自己生活陷入困境,法律不會強迫你繼續犧牲。只要能提出薪資、稅單、存款等財力證明,即可向法院聲請減輕,若受扶養人並非直系尊親屬(如非父母),甚至能直接免除。 二、父母曾經對你或家人施以虐待或重大侮辱 如果你曾遭受 家暴 、精神虐待、長期羞辱,或你的配偶、孩子也被波及,這些行為都可能構成不法侵害,依法可以聲請減輕或免除義務。嚴重者如 性侵 、暴力傷害,法院甚至可能直接裁定免除。 三、父母當年棄養你,沒盡扶養責任 這種狀況最常見。若你能證明年幼時父母未撫養你(例如從小由親戚、機構扶養,戶籍多年未同住等),可依民法第1118-1條向法院提出減免聲請。證據越完整,勝算越高。 法院聲請怎麼做?三步驟搞定! 當你收到公文或被提告時,不要驚慌。採取以下步驟,有機會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: 步驟一:準備證據 證明經濟困難 :薪資單、稅單、銀行餘額等。 證明健康不佳 :醫療診斷、就醫紀錄。 證明父母有經濟能力 :財產證明、收入紀錄。 證明曾受父母虐待或侮辱 : 保護令 、就診紀錄、報案紀錄、證人證詞。 證明父母未盡扶養義務 :戶籍謄本、育幼院紀錄、學費證明、社工報告。 步驟二:撰寫聲請狀 聲請狀須包含事實與理由、法律依據、證據內容,也可請法院協助調查證據。法院網站有格式範例,或可委任律師協助撰寫。 步驟三:向法院提起訴訟 依《家事事件法》,應向受扶養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。此類案件需經強制調解,法院會先安排調解程序,再視情況進入審理。 提醒:法院通常傾向「減輕」而非完全「免除」義務,因此證據是否充足,關係到你能否脫...